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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医保局局长孙家明就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答记者问

    

   为了解决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问题,市政府去年9月29日制订印发了《孝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决定从去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为此,市医保局局长孙家明就大家关心的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现摘要刊登如下:
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一种什么样的制度?
   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参保城镇居民在患病时得到经济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是进一步完善城镇扶贫济困长效机制,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有效防止城镇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一项重大措施。
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哪些好处?
   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好处:一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由财政、个人共同负担,是由政府主办的不同于一般商业保险的社会保险;二是参保门槛低,城镇居民身体不分好差、年龄不分大小都可以参加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低、补偿待遇高,参保的城镇居民发生疾病,补偿额将远远超过个人缴纳的统筹费用。
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有哪些?
   答:市区范围内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城镇居民(以户籍为准),包括少年儿童、在校学生(含中小学生、职业高中、技校、中专)和其它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属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
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二是坚持低水平起步,重点保障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三是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四是家庭(或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缴费与待遇相挂钩的原则。
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是多少?
   答: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为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两个筹资标准。未成年人主要是指中小学生以及职业高中、技校、中专学生和其它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其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70元。成年人是指非从业城镇居民。其筹资标准为全市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左右。2007年实际确定筹资标准为180元,
问:参保的各类城镇居民分别可以享受多少政府财政补助?
   答:参保的各类城镇居民分别可以享受的政府补助资金额度为:(一)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以及其它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应缴纳费用的全部(个人不缴费);(二)低收入家庭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困难居民,每人每年130元(个人只缴50元);(三)其他中小学阶段的学生、职业高中、技校、中专学生和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非在校少年儿童每人每年60元(个人只缴10元),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每人每年60元(个人只缴120元)。
问:城镇居民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应携带哪些资料?
   答:城镇居民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事务所办理参保手续应携带下列资料。1、居民户口簿;2、居民身份证;3、参保人员照片(一寸近期免冠彩照两张);4、本户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人员的医保证原件。
低保人员、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困难居民,除携带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交下列相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2、《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3、二级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按规定,所有城镇居民办理参保手续时还应携带由物价部门核定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本费用。在校学生参保手续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
问:城镇居民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缴纳。中小学阶段的学生以及职业高中、技校、中专学生和其它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医疗保险年度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其它非从业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城镇居民应在参保时一次性缴清一个保险年度个人应负担的医疗保险费。缴费时间为,中小学阶段的学生以及职业高中、技校、中专学生和其它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为当年度8月1日至9月31日;其它非从业城镇居民为上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试点工作的起步年,非从业的城镇居民缴费时间为15个月。从去年10月1日到2008年12月31日。缴费具体额度为120元。
问:城镇居民参保后何时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答:2007年10月30日前登记参保并缴纳2008年度费用的非从业的城镇居民,从2007年10月1日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之日起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008年1月1日以后登记参保并缴费的人员,从2008年2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问: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可否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就业后,应按办理有关手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能作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问:参保城镇居民如何就医?
   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区首诊、定点就医、双向转诊方式。首诊定点医疗机构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卫生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城镇居民选择。参保城镇居民可在规定范围内自主选择一所首诊定点医疗机构。持本人医疗保险病历、医疗保险卡就医。就医时的门诊费用由个人负担,需要住院治疗的,由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填写《孝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首诊住院登记表》,持本人医疗保险历卡,在首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因病情需要在市内转院治疗的,经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同意,办理转诊登记手续,并出具《孝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内转院登记表》,可转至市内其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未出具《孝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内转院登记表》住院的,所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负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问:参保城镇居民住院时的医疗费用如何支付?
   答:参保城镇居民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住院和部分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承担起付标准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连续缴费五年以内的城镇居民一个保险年度内,基金最高支付限额30000元;连续缴费五年以上的城镇居民,基金最高支付限额50000元。城镇居民在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部分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的起付线和支付比例如下:
(一)当地惠民医院、乡镇卫生院住院以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家庭病床起付标准为1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医疗费用按60%的比例报销。
(二)当地二级医疗机构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2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医疗费用按55%的比例报销。
(三)当地三级医疗机构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5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4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报销。
(四)转当地以外医疗机构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8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7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医疗费用按40%的比例报销。
问:参保城镇居民部分门诊大病和门诊小病有哪些,医疗费用如何支付?
   答:参保城镇居民部分门诊大病包括因恶性肿瘤放化疗、肾功能衰竭透析、器官移植抗排斥药物治疗。这三种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一个年度内视同一次住院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报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10%左右用于解决城镇居民小病门诊医疗费用,各统筹地区可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小病门诊的就医和费用结算办法另行制定。
问:参保城镇居民如何办理转外就诊手续?
   答:参保城镇居民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时确因技术和设备原因需转往外埠医疗机构诊治,应由当地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主治以上医师提出建议,科主任同意并出具疾病证明书,填写《孝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经分管院长审查签字,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转院诊治。转院诊治限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挂点医院,其他省市和地区的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审批转出。未办理转诊手续的,所发生费用由个人负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问:参保城镇居民急诊急救费用如何报销?
   答:急诊急救病人未能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而就近在其它医疗机构住院的,须在住院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患者或其亲属凭有关急诊证明,到定点医疗机构补办住院登记手续,逾期未有补办的,所发生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所发生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于出院后30日内持本人城镇居民转诊审批单、基本医疗保险历卡、出院小结(出院诊断、出院记录)原件及复印件、原始票据、费用明细清单等相关数据,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问: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哪些可申请家庭病床?
   答:参保城镇居民具备住院条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可以申请办理家庭病床:
(1)规定了脑中风丧失全部或部分行为能力且病情符合住院条件者;
(2)骨折牵引固定需卧床或骨关节损伤不能行动者;
(3)恶性肿瘤晚期行动困难者、
(4)长期卧床不起或70岁以上老人患慢性病需连续治疗到医院确有困难者
(5)严重心肺疾患达到住院条件,且更适合家庭治疗者;
(6)经医院治疗,病情稳定但仍需治疗者;
(7)其他符合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因住院治疗有困难而适合家庭治疗者。

问:参保城镇居民如何办理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如何支付?
   答:家庭病床的收治仅限于首诊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凡符合建床条件的参保城镇居民,由本人或其家属提出书面申请,到所属社区定点卫生服务机构填写《家庭病床登记表》,并签字同意;社区定点卫生服务机构主治医师和负责人签名、盖章同意后,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出具《家庭病床设立通知单》,方可办理建床手续。家庭病床起付标准为100元,由参保城镇居民自付,超过起付标准部分,个人分段按首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比例支付。家庭病床建床不超过60天;超过60天的重新申办手续,重新计算起付标准。家庭病床费用实行定额结算,定额标准为每天每床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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