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贯彻国务院2006年5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建筑施工等企业职工,尤其是农民工参保工作。最近,国家劳动保障部、建设部联合发文,要求建筑业农民工必须参加工伤保险,把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作为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必备条件。
<<通知>>要求建筑、矿山、危险化学品等企业应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为所有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保障部门在加大工作落实力度上,加强劳动监察,督促企业尽快参加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前,应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对不能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有效《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企业,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企业,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已经颁发的要予以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互相交流,通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实施以来,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进展不快,徘徊不前,主要与其行业特点和企业劳动管理特点相关。在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人员流动快,临时用工多,且常跨区域流动,造成参保主体不清,工资收入管理不规范,很难确定工资总额,使企业难以按工资总额或建制参保,加之《条例》实施前,《建筑法》对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作出了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从企业经济利益角度考虑往往不愿意参加工伤保险。应该说,政策上的不协调也增加了在建筑施工企业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难度。
目前,孝感针对建筑企业特点在参保方式上进行一些探索。其作法:一是打破参保区域性。不论是否在孝感注册的施工企业、不论是否在孝感施工的企业、不论是私有或国有企业,都可在孝感市医疗保险局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二是方便企业人员管理。凡在企业的从业人员,不论是否正式用工、不论从业时间长短、不论从业地点集中或分散,均可在孝感市医疗保险局办理参保和异动(增或减)手续;三是缴费方法灵活。建筑企业的缴费基数可根据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0-15%作为人工工资总额,按1%的费率缴纳,即按建设工程项目总造价的1.5‰进行缴费投保,也可按从业人员月实发工资额的1-1.5%或按当地社平工资总额的1%缴费参保;四是把《条例》实施前,已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作为补充。值此得到部分施工企业的认同,全市有1万多农民工享有工伤保险,使我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了进展。
此次,两部委联合下发的通知明确提出建筑施工企业要按时足额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把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从而将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强制要求在建筑施工企业落实了,具体化了,这是对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极大推动。这一硬性规定无疑是从源头上解决了建筑业农民工参保的问题,从制度上严把了建筑施工企业参保关。我们要认真落实两部精神,解决实际问题,要把建筑业农民工参保作为2007年扩面工作的重点,全面推开。同时加大对建筑业参保的宣传力度,真正把维护农民工的权益落到实处。
----------部分引自《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