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家庭病床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以及《孝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病床是以家庭作为治疗护理场所,选择适宜的家庭环境下进行医疗或康复的病种,让病人在熟悉的家庭环境中接受医疗和护理。
第三条 参保城镇居民因病设立家庭病床的,其发生的家庭病床医疗费用按照《孝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视同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
第四条 为充分发挥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潜力,扩大医疗服务范围,方便参保人员治疗,减轻参保人员负担。参保人员患以下疾病,经批准可开设家庭病床治疗:
(一)脑中风丧失全部或部分行为能力而病情符合住院条件;
(二)骨折牵引固定需卧床或骨关节损伤不能行动者;
(三)恶性肿瘤晚期行动困难者;
(四)长期卧床不起或老年人患慢性病需连续治疗到医院确有困难者;
(五)严重心肺疾患达到住院条件,但更适合家庭治疗者;
(六)经医院治疗,病情稳定仍需继续治疗者;
(七)其他符合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因住院治疗有困难而适合家庭治疗者。
第五条 家庭病床的设立程序:
(一)需设立家庭病床进行医疗或康复的参保人员到所属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填写《孝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登记表》,由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签名同意,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签署意见。
(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申报材料报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开具《孝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设立通知单》。
第六条 家庭病床每一医疗周期最长不超过60天,需继续治疗的,必须重新办理申报审批手续。设立家庭病床期间需住院治疗的,家庭病床自动撤销,出院后如需继续设立家庭病床治疗的,须重新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第七条 家庭病床治疗费、药品费、设床费以及巡诊出诊费等严格按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标准执行。家庭病床所需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撤床时凭撤床小结、费用清单明细以及收据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家庭病床床日均费用控制在每天50元以内,超支部分由设床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设立家庭病床期间同种疾病门诊慢性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八条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完善家庭病床登记制度,建立健全符合卫生部门有关规定的家庭病床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完善的家庭病床病历保管制度,接诊与巡诊医疗服务制度和保障家庭病床参保人员医疗安全的有效措施。
第九条 参保城镇居民设立家庭病床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由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诊治医生填写复式处方,不得和治疗其他疾病的药物相混淆。对家庭床病查房每周不少于2次,并认真做好出诊与相关诊疗病历记录。家庭病床治疗的资料要单独保管,接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检查。
第十条 家庭病床治疗中,医患双方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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